元素百科资讯频道 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在《草案》初次审议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修改涉及章节内容较多,改动较大,涉及食品流通环节、媒体监督、保健品使用原料管理等问题,特别是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加重其法律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可拘留
《草案》第11条: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草案》第114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还不行,有些病虫害防治还缺乏有效的替代性低毒农药,针对爆发性病虫害还需要储备适量的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理。
目前,我国正按照“时机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淘汰这类农药。所以,《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还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可以给予拘留处罚。
鼓励“食品安全责任险” 并非强制
《草案》第42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草案》第64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这一条款。同时,还增加规定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法律责任。
食品的贮藏、运输
《草案》第2条,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应遵守本法。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也应遵守本法。
此前,食品的贮存运输一直被视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活动”,没有单独规定在于法律中。但近年来网购兴起,相当比例的网上食品交易面临的各种问题开始受到重视。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就提出,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除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因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还增加规定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都应当安全、无害,并且还要保持清洁,以防止污染。还要保证食品所需要的温度条件,不能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同时,还有一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管理,而此前的食品安全法对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还不太清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也纳入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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