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 有效的筛查及早诊方案, 使患者得以早期发现; 有效的早期治疗措施, 使患者经早诊早治后可长期存活, 降低死亡率; 覆盖面足够广, 对该病的防治产生规模效益; 有效的保障措施, 如经费、卫技能力等, 保证其可持续发挥效用。
这四个方面亦可以下述问题描述:
①早诊早治技术/方案是否有效?一般均以死亡率为终点进行评价;②成本—效益是否合算?应进行独立的卫生经济学评价; ③技术队伍的能力是否足以承担任务?④经费能否保障?⑤是否能够形成公共卫生政策使其持续发展( 建立长效机制) ?
前两个问题是科学问题, 应通过符合循证医学标准的临床研究来回答。在发达国家, 临床研究证明有效、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癌症早诊早治方案,很容易被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成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部分。这主要由于其完善的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体系, 在技术能力和经费投入中所受到的限制较少, 而介入医保体系的第三方( 服务中介) 又能及时认识到, 癌症的早诊早治较之“晚诊晚治”, 能够节约资源, 与其利益相一致。
后面三个问题则更多地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涉及医疗卫生体制、政策、能力建设及经费投入等。即使科学证明某些癌症的早诊早治技术/方案如何有效, 在发展中国家仍需经历一个过程才能得以应用, 这就是试点和逐步推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具体地解决能力建设和费用分担机制, 用事实表明其可行性, 并就其实施取得共识。试点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技术方案, 创新实施办法, 是癌症早诊早治实施中非常重要的步骤。我国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
癌症早诊早治方案推广前的试点就更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