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学的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任何其他的治疗方法像人类体细胞中基因转移这样(基因疗法)在其发展和试验过程中受到严格的控制。”这个结论是明斯特大学的哲学家库特·巴耶滋归纳总结医学道德委员会1995年年鉴所得出的结论。
事实上,基因转移到人类体细胞,即躯体的基因转移,即基因疗法从一开始起就受到严密的监视并且被单方面地严格限制,只因它涉及的第一次把基因技术方法直接应用于人体。
基因疗法的先驱者弗伦奇·安德逊在1971年——远远早于基因转移技术实现之前就警告说,研究领域的发展使科学家们负担过重。基于其责任重大,全社会必须了解科学的进步并且参与抉择。1985年,基因疗法在德国通过了法律的认可。一个由联邦科研技术部长认命的委员会认可体细胞内的基因转移没有特殊的法律问题。在伦理方面,委员会成员也没有异议:谁认为器官移植是正当的,就不会反对基因的转移。在此之前的1984年,由德国联邦议会任命的调查委员会在《基因技术的机遇和风险》一文中完全支持用于治疗目的的体细胞内的基因转移以及基因疗法。生殖细胞(也就是卵细胞或精子)的遗传改变,也就是所谓的胚胎疗法却被两个委员会严厉禁止。
可见,人类社会及医学界一直并未放松对基因疗法的监控及议论。